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应注重解决好“六个问题”
通过对中央《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细致分析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着重对在执行和实施干部能下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情形,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整理分析,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注意能下标准的兼容性,防止超越突出原则、规定范畴的问题。在中央《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上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主要列举出了对干部能下的主要情形,而未能明确对情形的领导干部应如何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有待于在各地自行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显。因此,无论是在制订《实施细则》,还是在具体实施干部能下规定时,都应当坚守《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的规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和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对存在相应情形的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与之所避情形、危害相适应的组织处理。同时也要避免超越相应党纪条规、法律的规定,突出政策底限,使实施干部能下丧失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据,产生与党纪国法体系无法相互兼容并存的现象。
二是要注意能下标准的一致性,防止出现尺度不一、有失公允的问题。在《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获知省市委对于推动干部能下相关规定的细致程度,但从组织执纪的现实情况,以及参照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即便是在《实施细则》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实践中对干部能下的处理,是具备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对于符合同一类情形,且情节、危害相似的领导干部,各地处理的尺度、要求各有不同,便会使处理结果千差万别。“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类情形的出现,会使相关领导干部心态失衡,从而质疑组织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是要注意干部能下的程序性,防止操作有失规范、不够严谨的问题。从整理分析中央规定,结合对甘肃、兰州、金华等地出台的《实施细则》来看,均没有对推动干部能下,提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和要求。如何启动程序、运作主体、运作方式如何,我们认为,都应当加以明确,从而体现出严谨、规范的要求。主要设想如下:在干部能下的动议上,除突发性情形出现外,结合日常考察、分析研判结果,每半年对符合相应情形,应当作出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进行批量调整,日常也可开始阶段性、小规范的干部调整工作。在运作主体上,应由组织部联合相关部门组成干部能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于干部能下情形的研究讨论、集体商议,形成初步方案、意见后,提交地方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在运作方式上,应当形成初查—复查—审核—上报—决定五个环节,充分体现出组织处理的慎重严谨,确保公平公正。
四是要注意干部能下的可救济,防止个别错判误判、纠错无门的问题。从法理层面而言,对于干部职级职务的调整具有不可诉性。同时,参照《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申诉权的保障规定,我们应当健全在实施干部能下过程中的权利救济机制,使相关受到组织调整、处理的领导干部能享有向组织申诉的权利,全面充分听取相关领导干部对于处理决定的相关事实陈述和申诉请求,将其作为维护、修正、撤销相应调整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此举不仅是要体现对领导干部权利的尊重,更要防止在实施干部能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个别错判误判现象,或借助申诉程序,对处理方式进行合理调整,避免错误进一步扩大化、严重化,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五是要注意干部能下的保密性,防止侵犯干部隐私、损害人格的问题。在推动干部能下工作中,不仅可能涉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工作作风、道德操守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可能涉及干部婚姻家庭、亲属子女、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因此,要重视对干部相关信息公开范围的问题。对于信念动摇、不守规守纪、作风不正、道德败坏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公开处理,更要公开其问题,从而起到较强的宏观导向和警示作用;对因家庭子女、配偶亲属、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客观原因而进行组织调整的领导干部,要充分尊重其人格权、隐私权,严格限定公开范围,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是要注意干部能下的认同感,防止干部情绪失控、心态失衡的问题。从推动干部能下的规定上来看,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其实质是对领导干部外部约束的刚性手段。但从干部工作实际要求来看,推动干部能上不仅要注重制约的刚性,更应关注干部对组织调整、组织处理认同感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处理前,应围绕政策法规、现实情况、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主动约谈。在干部调整处理结束后,要针对相关干部的情绪反应等,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提高认识,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切实改进和提高自我,使干部能够心服口服、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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